當著作權遇上言論自由時

-論「擬封鎖境外侵權網站」一案

於現今注重「智慧財產權」保護的年代,「侵權」事件的發生似未曾因此而減少,反有日益激增的現象。故此,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3年5月間擬定推動修法,將由其直接下令ISP業者,以IP位址或DNS技術等方式封鎖「一望即知重大侵權的境外網站」,即「封鎖境外侵權網站」。此舉引發外界一片譁然與反彈,認似有違反憲法所賦予人民的「言論自由」,且身處資訊流通自由的時代,如此限制猶如對資訊社會的一大桎梏,正反兩面評價隨之而出。

據上,本文欲進一步探討智慧局此舉究竟是「違憲」抑是「於法有據」?而對當今侵權日益嚴重的資訊社會,是「遏止」還是「行政懈怠的脫責之舉」?(於本案中主要論著作權居多,故全文主要以「著作權」而論)

首先,本文肯認「著作權」價值應受保護的立法意旨,即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所述「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,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促進國家文化發展」,故針對創作者基於原創性與精神心力注入所得之著作,理應由國家藉由法律規範予以保護,係法治國精神的體現。惟該著作權的保障並非無限上綱,於特定情形有合理使用(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)之允許。就此,可謂著作權法之制定係對言論自由與資訊資由之「合乎憲法第23條所為之限制」,其存在合乎法制且有其必要性,乃因攸關國家文化可否順利發展與穩定進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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